当前位置: 首页 > 芜湖

《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今起施行

字体大小:
来源: 编辑: 芜湖

5月31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过去教育督政一般只面向下级政府,很少实施同级督政,督政作用发挥受到制约和束缚。此次《条例》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有效改变了教育督政只对下级、不对同级的现象,带来更大威慑。在教育督政频次上,《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组织一次综合督导。

《条例》明确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督导范围。《条例》规定将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学生减负、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等社会民众关注热点问题纳入督导。尤其是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则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

大江晚报记者 王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