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最新提示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旅游广告合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广告活动,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企业合法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合规提示。
一、主体资格合规
旅游经营活动属于许可经营项目,未取得相关许可不得发布旅游广告。发布的旅游广告不得超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范围。
二、广告内容积极向上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发布含有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广告,尤其注意是不得使用将香港、澳门、台湾错误标注为“国家”的地图。
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尤其不得发布恶搞经典历史事件、侮辱英烈等宣扬历史虚无主义的广告。
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尤其不得发布以猎捕、食用野生动物、“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为噱头的广告。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探店”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三、依法履行主体责任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主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的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广告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