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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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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地方政府应对突发粮油事件、保障粮油应急供应等关键时刻靠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根据《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成品粮食储备管理的指导意见》(皖粮粮联〔20223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辖区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并纳入市级储备粮油总规模内的成品粮和食用油脂储备。储备品种原则上为国产大米(中晚籼米、粳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有权、动用权均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不得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办理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等。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遵循保持规模、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行政管理及年度预算的申报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拟定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品种、布局和动用建议,下达承储企业成品粮储存规模,并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明确存储品种、规模、仓号、质量标准、入库成本、银行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储存费用补贴、粮权所属、包装规格、轮换、动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质量、资金、轮换、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储存费用补贴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农发行相关办贷要求发放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原则上3-5年动态调整一次。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参考主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粮油应急保供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的成品粮油储备标准,重新测算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并本着适度超前超量储备的原则,联合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共同起草市级成品粮油增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储备规模调整情况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费用拨付及监督管理等。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第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和相关要求,会同市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提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品种、布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按承储资格认定程序确定承储企业,向承储企业下达成品粮油承储数量,明确承储品种,与承储企业签定承储合同,承储合同一年一签。

第八条  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其余部分(折率按10.7)可以以原粮形式储存。但承储企业必须承诺,当应急需要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承储计划的100%。食用植物油储备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和等级要求。承储企业必须配备必要的市级成品粮油检化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加强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质量检验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质量安全;市级成品粮油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应注明品种、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清晰、齐全、准确;市级成品粮油应含有必要小包装产品,并逐步提高小包装成品粮油比例,具体规格和占比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或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要求及时做出调整并抓好落实,满足应急供应需要。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开立专户,建储资金可在该行以专项贷款的方式进行筹措,贷款额度、期限、方式由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根据承储企业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建储贷款资金不占用承储企业原授信额度和贷款额度。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的储存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存储安全。不具备储存条件的不得承储市级成品粮油。

(一)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芜湖市辖区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品粮日加工能力不低于200吨,月均经营量不低于1000吨、且不低于承储数量的50%,取得SC认证的粮油企业;

2. 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企业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并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

3. 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原粮总仓容不低于5000吨,且成品粮总库容不低于1000吨(低温、准低温库库容可适当放宽至500吨)。罐装食用植物油总罐容不低于3000吨,小包装食用植物油总库容不低于1000吨;

4. 具有成品粮油质量、储存品种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5. 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成品粮油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6. 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7.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监督和信贷监管。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8.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9. 成品粮油库房应建设信息化系统,至少满足远程监控需要,且与省智慧皖粮平台互联互通。

(二)承储企业认定程序

1. 按照自愿原则,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发改(粮食)部门审查同意后(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交承储资格申请材料;

2.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组织专家评审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现场复核,作出是否具备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认定意见;

3. 在具备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的基础上,由专家评审组,按照进一步推进市级成品粮油储备集中管理的要求,择优拟定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提请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定,并公示7天;

4. 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材料评估、现场复核、评分、决策等全过程均应在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党委纪检委员监督下进行。

(三)承储企业资格认定其他事项

1.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申请认定工作原则上每3年一次。因上位法修订、重要政策衔接、储备规模动态调整、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党组集体审议通过,可适当顺延承储资格认定、承储合同期限,但顺延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 承储合同期内,因动态调整储备规模,可通过专家评审、委党组集体审议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下达承储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成品粮油的库存管理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仓库(油罐)应悬挂成品粮油储备标识标志,仓内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成品粮油专卡、实物台帐、日常检查情况记录薄,分垛储存的成品粮油应设置货位卡。成品粮油储存仓库一经确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采用包装存储,使用托盘堆放。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放安全要求,划定市级成品粮油货位区域并标识清晰。垛间设检查通道,通道宽度应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满足日常检查需要。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特别是低温、准低温等保鲜储粮技术,保证市级成品粮油储存安全、品质优良。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障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损失。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以及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不设轮换架空期,由承储企业按照先进先出、即出即入、均衡有序、库存充足的要求自主安排轮换,费用包干,自负盈亏,对承储的市级成品粮油质量和安全负完全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完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条  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储存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并积极配合调集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应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运得快、用得上

第二十二条  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原则据实结算。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指令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按原计划规模如数补充到位,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分为储存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费用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其中,成品粮补贴每年180/吨,原粮补贴每年160/吨,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补贴按折合成原粮后,以当年轮入的市级储备粮(中晚籼稻)成交均价及农发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全额拨补;罐装食用植物油补贴每年400/吨,贷款利息据实拨付;小包装食用植物油补贴每年400/吨,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补贴以当年轮入的市级储备油(食用植物油)成交均价及农发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全额拨补。

第二十六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费用补贴、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补贴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补贴专户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承储企业所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做好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对承储企业存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责。应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储存及质量情况报表。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及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库存数量不足,虚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要求的;

(二)轮换时间超限等问题,发现1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累计发现2次,取消当季补贴;累计发现3次,取消其承储任务;

(三)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取消其承储任务,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四)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他用途,以及将其作为清偿债务的其他行为,取消其承储任务,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五)拒绝、阻扰、干涉、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1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2次及以上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按照《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徽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本市成品粮储备实行市、县分级储备模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参照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成品粮储备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上位法规定或承储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1120日芜湖市商务局(粮食局)、芜湖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出台的《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芜粮调联〔2017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