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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芜湖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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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资讯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12月1日起,芜湖市将优化调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此前实行缴费人先向人社、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社、医保部门办理。




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税务部门征收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 2023年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

  • 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调整变更2023年1月至11月缴费工资的,按照各统筹区现有政策,其差额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生成传递税务部门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灵活就业人员


多种方式申报缴纳,可以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特殊情形


缴费人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3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


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


可以通过“掌上办”(皖事通、微信、支付宝)、相关商业银行和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缴费业务。



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优化调整期间,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


(一)人社部门


因优化调整需要,11月23日18:00至12月2日24:00,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多项医保业务将停办。期间,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含新增、变更、注销等关联业务)、医保关系转移、参保缴费(补收、补退)等各类征缴业务暂停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停服前将征缴类在途业务办结。


(二)医保部门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业务的相关功能模块同步暂停服务。但非征缴类业务,如门诊(急诊)医保结算、住院医保结算、药店购药等医保结算类业务不受影响。


(三)税务部门


11月26日18:00至12月1日8:00,税务部门相关业务系统停机,申报缴费类业务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自12月1日8:00起恢复办理。


记者:周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