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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了,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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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违规行为,近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个人违规行为分为贷款违规行为、提取违规行为、缴存违规行为。

贷款违规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提取违规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欺诈手段提取本人、配偶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行为。

缴存违规行为包括:单位缴存职工或个人缴存户取得公积金贷款后,违反规定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个人违规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和严重违规行为。

个人一般违规行为,通过信息提醒、诚信约谈、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个人接到信息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违规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个人较重违规行为,可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记录期限为2年;取消违规行为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账户转移资格的期限自确定违规行为之日起,满2年;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他违规信息传至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记录期限为2年;伪造、使用虚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的,将直接划取贷款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个人严重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七种惩戒方式: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记录期限与取消违规行为人贷款、提取和账户转移资格期限一致;取消违规行为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账户转移资格的期限;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向社会公开违规信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其他违规信息传至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记录期限为5年;伪造、使用虚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办法》同时对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异议处理与修复等作了明确规定。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1月6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房金委〔2023〕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让全市广大缴存人了解《办法》最新修订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背景

2021年4月,我市出台了《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管理办法》(房金委〔2021〕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在防范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等违规行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骗提骗贷等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且资金追回时间长、难度大。根据工作管理需要,需进一步加大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政策调整意义

《办法》的调整,是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

三、政策修订过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学习研究上级文件,借鉴外地优秀经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修订《办法》。2022年12月9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后,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30日,在书面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意见后,最终定稿,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办法》。

四、政策调整目标

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

五、政策调整内容

1.严重违规行为的惩戒期限的调整。将“取消违规行为人5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调整为:取消违规行为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和账户转移资格的期限为:(1)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未遂的,取消资格期限自确定违规行为之日起,满5年;(2)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承诺退还的,取消资格期限自确定违规行为之日起,至全额退还违规资金后,再加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除外);(3)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拒绝退还的,取消资格期限自确定违规行为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死亡的除外)。2.增加了第五条内容,即个人违规行为分为贷款违规行为、提取违规行为和缴存违规行为。3.增加了第十六条第四款和第十七条第五款部分内容,即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信息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4.增加了第十六条第五款和第十七条第六款内容,即伪造、使用虚假材料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5.增加了第十八条部分内容,即对发现的疑似违规行为,中心可向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住房公积金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6.增加了第十九条内容,即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疑似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且拒不配合调查核实的,一经查实,可将其违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7.增加了第二十条内容,即住房公积金使用人积极配合调查,有效纠正错误行为(含退款等),并提供制假贩假等违法线索的,可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六、政策执行时间

自2023年1月6日起执行。

七、解读机关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陶光兵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12329 3883951

电子邮箱:luye108@126.com

记者:张申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