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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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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通过《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审议《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芜湖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人才引进与保障、城市更新等立法调研论证……

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要求,主动顺应时代呼唤和群众期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急用先行,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务实管用,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以高质量立法护航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开门立法  让法规满载民意

“省级专家评估论证意见中提出:要用规范化的法律语言表述本地特色做法,避免使用文件语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在企业服务中心设立‘不能办’申诉窗口;有的市场主体提出:多头执法、频繁检查给企业增加负担……”11月30日,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同志在汇报关于《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时,对法规草案修改过程中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汇聚民智,是充分反映群众意愿、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环节。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草案修改内容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一委两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区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基地、法律咨询专家、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组织调研组前往经开区、湾沚区开展专题调研,召开立法领导组会议和相关职能部门座谈会,并委托安徽大学立法研究中心进行第三方评估论证。在充分听取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后,历经反复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统一审议后形成了草案修改稿、表决稿,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推进立法公开、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实现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一直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力求获得立法最大‘公约数’。全年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18次,通过线上线下征求意见建议400余条,推进立法接地气、汇民声、聚民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注重质量  让法规体现特色

“要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紧密结合实际需求,加强调研论证,以‘小切口’立法解决‘大问题’,切实做到‘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6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在开展《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活动时强调。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特色立法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检验地方立法水平的重要标准、是保证法规有效管用的重要途径、是科学民主依法立法的内在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按照“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技术要求,在“特色”和“精细”上聚焦发力,在提高质效、务实管用上下狠功夫,精心设计法规内容,从严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所制定的法规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我们在修改《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时,结合芜湖实际,增加第三章产业环境,规定产业生态发展、产业用地、产业基金、科技创新、数字产业促进五条内容;增加第五章人文环境,规定宜居宜业、人文精髓、人力资源保障、亲清政商关系四条内容,最终形成市场、产业、政务、人文、法治五大环境,使条例更符合我市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定位,更能够充分体现立法特色。”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在《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还将广受市场主体好评的‘畅聊早餐会’‘1%工作法’等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做法,以规范化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述后,及时纳入法规之中,以法治方式固化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成功做法。”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补充说道。

同时,正在积极推进的《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也是基于我市河道两岸涉水活动日渐频繁,城市建设开发与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保护以及行洪排涝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的现实而制定的。条例草案从化解突出矛盾和问题入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靶向治疗,在上位法的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明确规范条款,构建河道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扎实推动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跟踪实施  让法规更有实效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法规实施放在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努力把法规建立起来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地方治理效能。

“芜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二、……”

7月7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

该修改决定是我市首个法规修改决定,也是丰富我市“立改废释”立法工作形式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市立法的系统性、时效性具有重要意义。修改决定主要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条例有关“建筑垃圾定义”“建筑垃圾分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9处修改,既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又增加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开展立法后评估是对已实施法规的一次全面体检,要结合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充分研究论证,使法规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11月22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了关于《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这是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立法后评估是立法工作的延伸,是了解地方性法规实施状况的重要形式,是检验地方立法成效的有效方法。此次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围绕立法目的实现情况、主要制度落实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采取主管部门市公安局自查评估、第三方机构安师大法学院独立评估和立法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效益性、规范性六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估,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为全面了解《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情况,9月,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推进多层次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就条例实施中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要求市政府严格落实条例规定,不断完善养老服务的“软硬件”,不断提升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对《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芜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已实施法规进行了专题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听取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方面严格落实条例要求,推动条例落地落实。

苏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