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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开出首张未佩戴安全头盔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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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确佩戴头盔的市民,交警鼓励他们继续文明守法。

3月1日是《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天,我市各级交警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上路对市民骑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遮阳篷等各类违法行为展开查处,首张未佩戴安全头盔罚单在东方红郡路口开出。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鸠江区东方红郡小区路口,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联合鸠江交警大队民警,在该路口对电动自行车不文明违法乱象展开查处。民警现场对一骑行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市民开出全市第一张警告处罚单,向该市民做出教育批评,告知其警告处罚不是目的,谨记安全文明出行才是要义。随后,又拦下一辆电动车,车上骑乘两人都未戴安全头盔,且电动车至今未上牌,交警部门对其进行了相应的教育处罚。在拦下另一位未戴头盔的市民后,这位女士表示自己头部最近受了伤,戴头盔会引起压痛,交警人性化向其表示在伤势痊愈后骑乘电动车出行,一定要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因为这是保命盔,也是法律规定。

在该路口,记者同时注意到,经过交警部门前期的大量宣传,市民骑乘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已经大大增强,头盔佩戴率明显提高。交警现场还对部分骑乘双方都按照规定佩戴了安全头盔的市民进行了表扬鼓励,为他们发放钥匙扣等小礼品,鼓励他们继续文明守法,并带动身边更多的人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记者从芜湖公安交警获悉,为持续净化我市电动车通行管理秩序,芜湖公安交警以“三不乱文明行”“马路警务”为依托,常态化开展电动车违法乱象专项治理。在重点路口路段、学校、小区,以及商场周边,对未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遮阳篷等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处,同时发放宣传手册,讲解《条例》相关内容。按照《条例》规定,电动车驾乘人员都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得醉酒驾驶、逆向行驶,驾驶人应年满十六周岁,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不得拼装、改装、加装,成年人驾驶仅限搭载一人。公安交警部门特别提醒:据调查,在亡人事故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和搭载人员中,因颅脑损伤致死的比例达80%。《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安全头盔。未佩戴头盔上道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大江晚报记者 胡芳 文 许诚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