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小芜新说

致芜湖家长的一封信!

字体大小:
致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
         您好!

      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共享单车等)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交通工具,在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与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隐患和危险。学生违规驾驶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呈上升的趋势,轻则受伤住院,重则致死,引发赔偿纠纷,中学生违规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更是让人担忧,已严重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安全。


     事故案例一:2025年7月9日,在湖南省桃江县2名学生骑一辆电动车失控猛烈撞墙,导致2人死亡,事发时2名学生均不佩戴安全头盔,遇难者家属陶女士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该车辆是骑车者父亲的,中午刚改装出来,改装后时速可达100公里/小时,两人坐上车40秒后,车辆就失控撞墙,乘车人被甩到墙上当场身亡,骑车人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案例二 :学生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摔倒致其死亡,父母被判赔70万元


     2022年3月4日,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案件承办法官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事故案例三:小武和同伴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两人一时兴起,骑共享电动车回家途中撞到六旬老人蔡某,后蔡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其身上多处骨折,住院治疗月余,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蔡某诉至武江法院,要求小武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3万余元,法院判决:小武违规驾驶共享电动车碰撞蔡某导致其受伤,经交警认定,小武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小武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赔偿蔡某因案涉事故所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二)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律设定的“16周岁”门槛,是基于青少年身心发育、风险认知和操控能力的综合考虑,是保护他们安全的重要防线,因此学生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就是违法行为,如发生事故可能会被认定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一定责任。


未成年人骑电瓶车的危害


     01.未满16岁的孩子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由于心理和生理发育还未成熟,应变能力不及成年人,不能及时采取正确处置方式,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02.电动自行车操控的稳定性及刹车系统的安全性不佳,未成年人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对能力和控制能力较弱,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03.未成年人往往年轻气盛,骑行车速较快,甚至伴随一些危险动作,如搭载他人、追逐打闹等,这些行为,更易引发各类大小交通事故。


     04.随着电动共享单车的投入使用,学校还发现学生存在放学或周末骑共享单车的现象,一些学生骑车载2-3人,在道路上急速行驶,还嬉笑打闹,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第一道关,望您为了孩子的安全着想,配合学校做好这项工作,不给孩子购买摩托车或电动车,也严禁孩子骑摩托车、骑电动车;家长要严格管控孩子的手机,特别在节假日更要严格管理,不让孩子私自拿手机扫码骑电动共享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