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小芜新说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字体大小: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芜湖市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镜湖区、弋江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无为市、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皖江江北产业集中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国家机关;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六)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应急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110 ”、 “12350 ”

特此通告

芜湖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