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大江资讯

这些人,在芜湖有优待政策!

字体大小:

又到一年退伍季。大江资讯记者最新获悉,今年以来,芜湖市面对退役军人多样化的安置就业需求,不断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水平,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截至今年6月,芜湖市已完成退役军人技能培训582人,培训已完成合格人数430人,355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91人培训后即就业。


据介绍,今年以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遴选优质培训机构建立培训黄页,设置无人机、3D打印、网络营销师、民用航空器维修等多种新型课程,制定“课程菜单”供退役军人挑选。在培训期间开展就业推介会,实现毕业即就业,便捷送岗位。



在加强培训的同时,通过线上线下招聘,助力退役军人就业。今年上半年,先后举办了多场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参与用人单位达162家,提供就业岗位4980个,参加应聘的退役军人2000余人次。此外,各县市区也举办各类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25场,参与用人单位累计达691家,累计提供就业岗位达16412个,参加应聘的退役军人6500余人次,累计帮助729名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成就业意向。



退役军人安置方面,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各县市区建立“一站式服务窗口”,通过建立微信群、制作明白卡等方式,做到政策有指引、疑问有解答、服务有保障。同时,开展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跟踪调查,召开转业士官座谈会,了解其服役特长和岗位意愿,面对面解读安置政策流程,心贴心回答其遇到的各类问题。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图片


图片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的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服务。芜湖市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呢?


图片

芜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获“芜湖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以来,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自愿选择、分类施策的原则,在退役军人技能培训、体面就业、创业扶持上下功夫,打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线上线下综合服务平台。今年,我市新增了10家单位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园地,截至目前,全市共挂牌34家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分别为1家教育培训基地、10家技能培训基地、14家就业实训基地、9家创业孵化基地,能够为退役军人提供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的实践环境、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的技能培训以及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图片


二、芜湖市退役军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图片


(一)根据《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就业起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126号),“把退役军人作为创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为载体,开设远程公益培训课程。通过发放电子创业券,为退役军人提供在线创业意识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进行创业能力测评。组织开展退役军人创业特训营活动,提升退役军人创业能力。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政策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解读

图片

图片


一、《退役军人保障法》条文解读


1、退役军人移交和接收的主体是什么?


图片


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也就是说,移交主体是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接收的主体是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图片


2、退役军人安置地去向有何规定?


图片

区分退役士兵和转业干部两类。


(1)退役士兵。

①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是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是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是因其它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2)转业干部。

①军转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地安置,也可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②配偶已随军的军转干部,且取得部队驻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到部队驻地安置(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省会城市除外)。

③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④军转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得三等功、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⑤夫妇同为军转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⑥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图片


3、退役军人移交接收包含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图片

根据保障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

①退役军人所在部队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②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③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④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具落户证明协助退役军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⑤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保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社保转移接续工作。


图片


4、退役军人在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由谁负责处理?


图片

以移交接收时间点为界限,发生问题是移交之前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在移交之后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在移交时有关移交接收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图片


5、退役军人安置的方式有哪些?


图片

(1)退役军官: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

(2)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

(3)退役义务兵: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


图片


6、对于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什么情况下可以优先安置?

图片

(1)参战退役军人;

(2)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

(3)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4)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图片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解读


1、如何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工作和职务?


图片

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职军转干部的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职务或担任团职满最低年限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对我市来说,正师职一般安排副厅级,副师职一般安排正处级,正团职一般安排副处实职,副团职一般安排正科实职,对于接收师团职军转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


图片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军转干部退休待遇有何规定?


图片

军转干部退休时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转干部。


图片


3、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图片

军转干部的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其服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保经办机构。

计划分配至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延伸阅读

《面向全国!芜湖发布第二批优待目录清单》


记者:季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