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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教师遭欠薪“停聘” 法院判决为劳动者“护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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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原是安徽某托管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全职教师,2022年9月9日入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1月,该托管公司因寒假及过年经营特性,未明确安排陈某工作,也未支付陈某当月工资。2023年3月3日,陈某因申请病假事宜与托管公司产生矛盾,3月6日,托管公司向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陈某于当天离职。

因工资及补偿金额未能谈妥,陈某起诉至无为市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托管公司支付1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及3月1日至6日工资967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45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3507.2元。

被告托管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陈某自己说受疫情影响暂没领到毕业证书而不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1月原告没有到岗上班所以不应发给工资;原告系找借口不到岗工作而引咎辞职的,不应付给经济赔偿或补偿。

无为市法院审理认为,《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综合考虑托管公司行业寒假与春节实际情况,2023年1月为托管公司停工后的1个工资支付周期,应视同陈某提供了正常劳动,托管公司应当按自然月结算给陈某1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同时,托管公司应支付陈某3月应付未付工资,合计2645元。

本案托管公司未与陈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陈某,故对陈某要求托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因陈某请假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而致托管公司向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并未表示反对,故托管公司不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但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托管公司应当支付陈某一定经济补偿。

最终,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托管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应付未付工资264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931.3元、经济补偿1753.6元,合计人民币21329.9元。一审判决后,托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