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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电动车坠入沉井,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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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车,不慎坠入道路上正在施工的沉井中受伤,究竟谁该为此承担责任?11月24日,记者从鸠江区法院获悉了一起因坠入施工的沉井中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

本案中,王某在骑行电动车过程中,坠入路上施工时开挖的沉井中,导致受伤。王某认为施工单位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反光标志及围挡,导致其掉入沉井,施工单位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提起诉讼。

鸠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该案中施工现场虽有铁制围挡,但并未发现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事发路段为无路灯的通行道路,事发时为傍晚,能见度较差,被告未能完全尽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适用过错责任时,除考虑侵权人过错外,也要确认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如受害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施工单位虽未能尽到警示义务,但也采取了设置围挡的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受害人王某骑行电动车撞开围挡,导致围挡严重变形后坠入沉井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在骑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车速过快,其本人存在过错。根据以上分析,综合考量,法院最终确定由王某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的责任。

通过该案的审理,承办法官提醒:电动车驾驶人在骑行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控制好骑行速度,尤其在能见度较差且存在施工情形的道路上骑行时,开启前照灯,注意观察周围环境,以确保骑行安全。施工单位在公共道路上施工时,除要做好围挡外,还应当在施工路段的前方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在夜晚或能见度较差时采取设置警示灯光等措施,提醒车辆及行人注意,保障各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