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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不规范被辞退 用人单位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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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考勤不规范,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合法?11月24日,记者从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某美术学校与教师彭某自2020年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美术学校以彭某2021年教师评估分数较低、学校领导团队集体联名要求以及彭某多次在学校考勤中出现迟到、早退、旷工(不请假)等情形为由,提出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日终止。彭某认为美术学校没有执行严格的考勤打卡制度,其本人及学校其他员工均存在考勤记录异常之情形,美术学校系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最严厉的处罚,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安定与保障,因此只适用最严重的违纪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可以用诸如罚款、降低绩效、调薪、降职、调岗、口头或书面批评等方式处罚劳动者,便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美术学校对彭某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虽然彭某未按学校教师考勤管理规定打卡,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但美术学校对学校教职工考勤制度的管理并不规范,也未告知彭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形及处理措施,更未按照制度规定程序对彭某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批评、教育或警告,彭某也从未因缺勤而被采取过处罚措施。在此情形下,即便美术学校规范考勤制度,也可对彭某采取经济惩罚、开展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等由轻到重的处罚力度。弋江区法院认为,美术学校未充分举证证明因彭某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应当给予彭某相应赔偿。

“对于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从合理性和必要性来分析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弋江区法院法官张瑜分析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应合理,不得滥用自主权。用人单位在惩处方式上,应选择对劳动者伤害最小的方式。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