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最新发布

编辑:李颖 发布时间:

2022年芜湖市市区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

为统筹做好2022年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为目标,大力促进教育公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维护广大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以区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级统筹、以区为主、区域联动、共同协作”的工作机制,市教育局统筹协调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教育文体局,下同)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

(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原则。实行公办学校依据审定地址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办法,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有公办学位。

(三)“两个一致”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学生就近入学。

(四)严禁择校的原则。市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招收借读生。

三、组织实施

(一)招生对象

1.小学阶段为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市区户籍儿童、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2.初中阶段为小学毕业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学生、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二)招生办法

1.市区户籍学生入学。

(1)符合“两个一致”按照实际居住地优先就近入学。

“两个一致”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法定监护人(或本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且房产为完全产权(即法定监护人或适龄儿童少年拥有100%房屋产权)。

符合“两个一致”的学生在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确认实际居住地(家庭住址)以法定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户籍、房产证(完全产权的房屋产权证等有效证件)地址为准。法定监护人户籍不在一起的,以与学生实际居住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的户籍、房产证地址为准。

作为入学房产其用途(性质)须为住宅用房,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2)相关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①已入住新购住房暂未办理房产证、户籍已入的,凭购房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在该购房地址就近入学。

②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按拆迁协议安置地址就近入学。

(3)其他的入学情况,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2.特殊群体入学。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4〕21号)的要求,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外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教基〔2015〕10号)办理,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家长需持学生及其父母的户籍和我市的居住证,向居住证地址所在区教育局或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学申请,若入学区域的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特别是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

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3.有序做好招生工作。

(1)各区教育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制定一处房产在一定年限只安排一名适龄学生(多胞胎和二孩除外)入学。

(2)各区教育局负责做好户口和房产证等审核工作。户口和房产证等经审核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三)报名方式。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深入推进我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市区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幼升小、小升初)网上报名、审核、分配,为家长和学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具体报名时间、日程安排等相关事宜详见《关于做好2022年芜湖市义务教育网上报名审核工作的通知》(另行发文)。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四)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各区教育局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市、区教育局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高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五)合理划定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各区教育局要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区教育局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审批机关要统筹考虑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合理下达招生计划,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学生入学需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所在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适当跨区域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各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可在区域内确定招生范围。

(六)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七)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小学可以适当放宽入学年龄,但截至2021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各区教育局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年龄的截止时间。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八)发挥指标到校生作用。我市2022年继续落实“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政策。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引导义务教育生源就近入学、合理分布,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延伸到小学阶段(尤其是毕业班学生),耐心做好解释和具体指导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招生工作领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和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精神,在本地中小学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出台重大改革举措前,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设立必要的过渡时限,给社会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确保和谐稳定。各区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政策实施方案要经各区中小学招生委员会审议后报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各区教育局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三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落实“四统一”政策,合理规划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开展新一轮义务教育教师编制核算,盘活用好教师资源,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以优质教师资源的流动,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统筹做好区域内城乡学校特别是城市热点学校招生工作,在城镇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教师补充和交流等方式,适度稳定农村生源。

(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区教育局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控辍保学工作各项要求,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区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各区教育局要充分运用学籍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及时掌握招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要严格学籍管理规定和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区教育局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五)加大招生政策宣传力度。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事关千家万户,各区教育局要加大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当地入学政策,要在招生入学的关键环节和关键时刻,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通过报纸、芜湖教育信息网和政府网站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六)严肃招生纪律。各区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执行好国家、省、市招生入学政策,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平稳有序,要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各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区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教育督办事项,市教育局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将规范招生入学纳入对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考核和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七)市、区教育局设立咨询电话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镜湖区教育局教育科3902619,弋江区教育局教育科4823022,鸠江区教育局教育科5850251,三山经开区教育文体局基础教育办公室3918006,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5919870,市教育局基教科3861640。

举报电话:镜湖区教育局3902605,弋江区教育局4815684,鸠江区教育局5864003,三山经开区教育文体局3918136,经开区社会事业局5845277,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3852063。

(八)无为市、南陵县、繁昌区、湾沚区参照省、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招生政策实施方案请于6月1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

记者:赵丹丹整理

来源:芜湖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