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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城管局重拳惩治违法排放污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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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城管局在落实全面打造“最干净城市”行动中,高度重视环境违法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惩戒。近期通过巡查和受理群众线索,镜湖区城管局对某施工现场擅自向保兴垾排放污水、施工扬尘污染两项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立案程序,经责令改正,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分别给予20万元罚款处罚和2万元罚款处罚。

污水排放治理关系水环境污染和市政设施安全运行,对防治城市内涝,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该案例是区城管局查处的第2例雨污分流区域向雨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处罚案例。近年来人民城市建设活动中,区城管局以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大执法力度,除上述案例以外,累计立案查处餐饮油烟、油脂污染案31件,施工扬尘污染案18件,强有力的执法形成了警示教育和震慑,达到查处一起、长效一例、教育一片的执法效果。

城管小贴士: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宋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