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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省内率先出台食品生产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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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记者昨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创新、积极作为,在省内率先出台了市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芜湖市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共计5章、34条,主要包括监督检查事权划分、监督检查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谁去查、查什么、怎么查、查后怎么办等内容。同时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实际,突出有效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比如细化了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异地监督检查、随机监督检查要求,鼓励运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方式丰富检查手段,鼓励开展第三方辅助检查;比如详细阐述了检查计划、检查频次、检查项目、抽样检验、检查结果与处置、检查结果告知、系统使用等要求,非常实用。

根据《规定》,负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生产企业取得许可后3个月内、食品小作坊取得登记后1个月内,对其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许可、登记时已进行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者,还应当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成。县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研究有针对性的监管计划和措施,确定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频次,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如A级单位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监督检查,B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监督检查,C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项目监督检查,D级单位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3次全项目监督检查。对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高风险食品生产者,也应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近年来在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中,逐渐暴露出我市食品生产监管领域个别单位监督检查流程不规范、监督检查事权划分不科学、检查人员监管技能不高等问题。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实施《规定》为契机,不断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大江晚报记者 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