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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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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维护消费者、零售户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卷烟侵害,规范辖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拟对《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芜市烟法〔2021〕1号)进行修订。随着国家、行业相关政策的调整,现将《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

电子邮件:whyczmk2022@163.com

联系电话:0553-4836075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10月12日

附件1:《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2: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附件3:《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芜市烟法〔2021〕1号)


附件1:

《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原因

近年来,芜湖市卷烟零售点数量急剧增长,仅2020年净增数高达974户,增幅达7.63%,创近十年以来历史之最。2021 -2023年虽然年度持证户净增数量减少,但零售户总量持续增加。在卷烟销量和销售额趋于稳定的同时,零售户大幅增长,势必会摊薄零售户卷烟经营利润。为防止零售户无序、过快增长,2022年,芜湖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芜湖市局”)启动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布局规划》)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过程

2021年5月,芜湖市局根据国家局、省局工作部署,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施行以后,制定并颁发了《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芜市烟法〔2021〕1号),采用以“距离控制”为主的混合布局模式,经过两年多的运行,持证户增长速度得到初步控制,但持证户总量持续攀升的趋势依旧没有改变。截止2023年9月,芜湖市共有持证户1.46万户。

2022年初,芜湖市局将《布局规划》修订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目标,于2022年3月10日成立政务服务与市场监管专班,启动了修订工作,在省局《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容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调研和数十次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研讨和座谈,针对相关重点难点问题、布局模式和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先后形成了《许可证数据分析报告》《调研方案》《调研分析报告》《布局规划(初稿)》,形成《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5月30日,在大江晚报、芜湖日报、行业外网等媒体上公示。

《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示后,受相关政策调整影响,经历一年多的沉淀和论证。芜湖市局在去年《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重新修订,形成本次公示的《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共27条,包括四个章节:总则、布局模式及标准、服务与责任、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5条,内容包括:第一条修订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零售点界定、第四条工作职责、第五条制定原则。

第二章布局模式及标准,共9条,内容包括:第六条布局模式、第七条间距控制、第八条总量调控、第九条不予设置的情形、第十条中小学、幼儿园红线规定、第十一条倾斜情形及放宽标准、第十二条客观因素-地址变更情形、第十三条客观因素-红线内主动迁址情形、第十四条特殊区域办证规则。

第三章服务与责任,共3条,内容包括:第十五条公示公开、第十六条重复多次申请的处置、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第四章附则,共10条,内容包括:第十八条无固定经营场所界定、第十九条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界定、第二十条基于安全因不适宜经营卷烟场所界定、第二十一条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互补性不强界定、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界定、第二十三条专业性市场及特殊区域界定、第二十四条间距的界定和测量、第二十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第二十六条解释权、第二十七条实施日期。

四、主要变化

原2021年《布局规划》共三章14条,此次修订幅度较大,除部分附则内容外,几乎对所有的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变化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布局模式方面

在本次《布局规划》修订前,专班成员通过走访调研和数据分析,查摆出2021年《布局规划》目前布局模式存在的问题,综合分析芜湖乃至全省市场现状对布局模式的影响,采纳了省局《卷烟市场零售点合理容量研究》成果,在原来以“距离控制”为主的布局模式,增加了“总量调控”和“限制性条件”布局管理模式,有效调控辖区卷烟零售点的合理、优化程度。

一是确定全市零售点合理容量区间。综合考量上一年度行业外地方经济、民生、人口、可支配收入、GDP、卷烟需求和行业内专卖、营销、物流、成本、费用、卷烟供应等数据,通过多元函数的线性回归方程,推算出芜湖市当年卷烟零售点合理容量理论区间,并邀请厦门大学法学院烟草研究中心共同论证容量合理性及网格划分模式,确定以政府规划的社区、行政村作为最小单元,进行总量调控。

二是明确以综合调控模式进行布局。与2022版采用单一的总量调控模式不同,为完善芜湖市卷烟零售点布局,一方面采用总量调控回应社会关切。今年以来,收到许可证管理方面的举报投诉不断增加,其中因布局规划需要测量,申请人无法直观的了解拟办证区域可否准入占九成,还有几起是盲目投入相关资金后,被告知不予许可发生多次投诉。为此,本次《布局规划》采用总量调控,对外公示每个区域的范围和办证情况,让申请人一目了然;另一方面采用距离控制,避免部分区域零售点过于密集。如不设置间距,可能存在某一繁华区域零售点过于密集,不利于区域零售点整体布局。

(二)业态控制方面

业态控制是本次专项工作的创新点,本次《布局规划》第九条第(七)项规定:“其他类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县级局指导总量的5%,达到上限的,不予新设该类业态零售点。”主要依据国家局相关文件规定。一是在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零售客户分类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08]52号)中,对零售户分类进行了明确要求,“根据各业态特征,准确划分客户所属业态。此次分类中其他类零售客户数量不得超过零售客户总数的10%”。

二是随着业态分类工作的不断推进,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在2011年发布《关于开展卷烟零售客户分类维护和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11〕493号)文件阐明了业态分类的重要性和目前零售客户分类维护管理工作中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业态分类不准、客户代码不规范、基础信息不完整等,并对“其他类”客户的比例提出“在省(区、市)内可根据零售业态发展水平因地制宜设定,但其他类客户不得超过5%”的新要求。采用业态控制有利于芜湖市整体卷烟市场经济发展。

(三)优抚对象方面

本次《布局规划》对优抚对象的选择进行了全面梳理,考量的因素有历史经营情况、违法违规次数、市场发展需求等。具体情况如下:

1.删除扶贫对象、享受低保待遇和品牌连锁便利店。

一是特殊群体涉案违规风险较大。经调查,2018-2021年,全市有77起案件涉及特殊群体,存在利用残疾人证、下岗证明办证套购卷烟的行为。

二是品牌连锁便利店肆意扩张。从辖区查处的某一起非法经营案可见,涉及卷烟大部分来自于全市100多个品牌连锁便利店。在实践中,有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存在门店标识不统一,无法区分直营还是加盟;有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借本地布局规划中的优惠条款,存在打着办证方便的旗号,肆意扩张自己的加盟店,收受加盟费的乱象;还有一些品牌连锁便利店受总店和片区经理统一管控,经常出现串货、外流扰乱卷烟市场的问题,已从原来简化办证提升服务的对象转变成重点监管对象和监管难点。根据国家局相关规定,针对品牌连锁便利店主要是采用承诺制,提升政务服务,所以本次《布局规划》将该类性质的经营主体从优抚对象中删除。

2.完善倾斜条件

通过近几年对特殊群体办证的实地核查,发现多起人证不符的现象。在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合理布局指导意见中也将残疾人等级由原来的三级以上,提升至二级。从全省其他地市局实践来看,在残疾人办证饱和后,利用军残证申请办证的人数也突然增多,所以本次《布局规划》中对残疾军人的等级也同样设置限制。

一是必须本人经营。为防止利用特殊身份办证,本次《布局规划》第十一条规定须驻店经营,不得转租、雇佣、合伙、挂名等,为防止办证后利用家庭经营模式变更,特殊群体不得以“家庭经营”的模式申请。

二是同一主体只倾斜照顾一次。为防止多次利用同一特殊身份办证,本次《布局规划》第十一条规定在安徽省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三是为响应政府改善营商环境号召,体现烟草行业的人文关怀,履行烟草社会责任,本次《布局规划》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经营五年以上的持证人,死亡后零售许可证注销的,其直系亲属需继续在原址经营的,可重新申办,不受总量和距离限制。

3.维护其他办证主体

《布局规划》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据本项放宽办理条件零售户经营场所周边申请办证的,不受上述特殊群体经营场所的距离限制。”本款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了申请主体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即一般主体办证不受特殊主体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仅设置距离不受限制,是考虑到网格容量上限问题,当一个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虽然对优抚对象不设限制,但无法改变该区域零售点数量达到上限的事实,故所有的申请主体都必须遵循辖区总量这个准则,即《布局规划》第八条第二款网格内“没有额度、达到上限的,不予新设零售点。”

(四)未成年保护方面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越来越关心。通过调研发现,如将原《合理布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红线”50米增至100米,有450户亟待清退,势必引起较大的社会矛盾,为此《布局规划》第十条规定“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50米以外100米以内的不再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即中小学、幼儿园的“红线”仍为50米,50米以外至100米以内的持证户可继续经营,正常延续,但在中小学、幼儿园100米以内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的,不予许可,不再增设。

(五)特殊区域方面

随着城市的改造,经济的发展,部分区域不排除出现新的小区、综合市场或移民自然村的可能。为防止网格容量达到上限,导致新建特殊区域零售点存在空白,在本次《布局规划》第十四条中进行明确。

一是明确特殊区域内的布局规则。在网格容量调控的大框架下,设置距离限制是细化、科学规划网格市场的一种方式。针对特殊区域,细化相关规则,如小区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集贸市场按实际入驻门面总数3%设置零售点等特殊区域内的零售点设置规则,体现了本次规划的合理性;

二是明确既定和新增特殊区域的规划模式。即《布局规划》第十四条第二款,区分了既存和新增的小区、市场、自然村这三个特殊区域办证限制模式,对其他特殊区域明确是否受距离控制或容量调控。

(六)网格容量设置方面

本次《布局规划》引入网格内的容量调控模式。

一是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测算县级局(无为市烟草专卖局、芜湖市烟草专卖局直属分局、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江北分局、繁昌区烟草专卖局、湾沚区烟草专卖局、南陵县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的零售点容量区间,以区间下限为当年该县级局零售点基础总量,在区间上限和下限的差值内合理配置发证额度。例:南陵县烟草专卖局2024年零售点合理容量为[2000,2500],则当年零售点基础总量为2000户,上限和下限的差值为2500-2000=500户,芜湖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0至500户配置南陵县局2024年发证额度。

二是各县级局负责设置二、三级网格内的零售点容量。根据县、区域城市规划,可对三级网格社区、行政村设置零售点容量,在社区和行政村不便于划分的区域,也可对二级网格乡镇、街道办直接设置,设置时应在年度县、区域合理容量的前提下,综合考量该网格内的特殊区域既存零售点是否达到上限,一般区域是否存在不便于引导消费的空白处等因素。对各区域网格零售点存量应定期、定点公示。

附件2:

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电子烟除外,下同)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芜湖市内(无为市、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工作。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二章 布局模式及标准

第六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规定采取零售点距离控制、总量调控和限制性条款相融合的模式。

辖区内所有零售点在区别于限制性条款的前提下,既要符合两点之间距离控制,也应符合该区域的总量调控。

第七条 距离控制模式:一般情况下,辖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40米;县级以上非封闭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0米。

有特殊情形的,遵照本规划具体条款设置的距离执行。

第八条 总量调控模式:分为网格中的容量调控和特殊区域内的总量调控两种。

网格中的容量调控将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划分三个级别网格,以县级烟草专卖局为单位,所管辖的区域为一级网格;二级网格为县级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三级网格为二级网格内的社区、行政村,是最小的市场单元。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在一级网格中动态调整发证额度,县级烟草专卖局分配二、三级网格零售点指导数量,零售点数量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没有额度、达到上限的,不予新设零售点。

特殊区域内的总量调控,遵照本规划具体条款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六)经营场所位于医疗卫生机构、国家机关、大专院校内等政府明令禁止的区域;

(七)其他类零售户总数不得超过县级局指导总量的5%,达到上限的,不予新设该类业态零售点;

(八)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区域;

(九)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50米以外100米以内的不再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经核查为本人独立(个体)经营(须驻店经营,不得转租、雇佣、合伙、挂名等,不得以“家庭经营”的模式申请),且在安徽省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在提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时,零售点距离可适度放宽,不受区域总量限制。

(一)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零售点间距可降低20%,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零售点间距可降低至10米;

(三)经营5年以上,持证人死亡注销后,1个月内由其二代以内直系亲属(儿子、女儿、孙子、孙女、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在原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总量调控和距离限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据本条第一款放宽办理条件零售户经营场所周边申请办证的,不受上述特殊群体经营场所的距离限制。

第十二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降低至10米,不受区域总量限制。

第十三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50米以内,主动迁址经营的,零售点间距可降低至10米,不受区域总量限制。

第十四条 特殊区域中的零售点设置规则:

(一)小区:按每200户设1个零售点(含沿街门面),但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

(二)市场:各类综合市场、集贸市场等专业性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实际入驻门面总数的3%(含沿街门面),总数最多不超过8个;

(三)自然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1个零售点,每超过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四)交通枢纽: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等对内经营的交通枢纽,可根据实际面积合理配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单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全封闭机构: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全封闭机构,每个单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大型商超: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超市、商业性楼宇可设置1个零售点,原则上在一层设置,非公共楼层不予设置;

(七)风景区:AAAA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对内经营的卷烟零售点,最多不超过8个,达不到AAAA级的旅游风景区,最多不超过5个;

(八)其他:大型物流园、1000人以上的大型厂矿每个单位设置1个零售点。

既存的小区、市场、自然村一般情况下需同时受网格容量调控和距离控制;因城市规划建设,新增的小区、市场、自然村及风景区,受距离控制,不受网格容量调控;交通枢纽、全封闭机构、大型商超及其他区域不受网格容量调控和距离控制。

第三章 服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历史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市场满足率、守法经营率等情况,动态调整一级网格内发证额度。

县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市局下达额度,以区域属性、网点存量、消费习惯、申请数量、卷烟销量等作为参考因素,定期动态调整二、三级网格内零售点指导数。

县级烟草专卖局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的顺延三个工作日)在单位门户外网上公示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

第十六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信息提示和政策宣贯工作,对已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且当事人未说明理由,不予许可的形式未发生变化,仍在原址重复申请的,可不经实地核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以流动摊点、房屋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仓库、售货亭、报刊亭、售货车、集装箱、铁皮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经营场所;违章建筑、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区域建筑;经营场所不具备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无独立的出入口或者消费者需经过住宅区进店购买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等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基于安全因素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是指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如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粮油散酒、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卷烟污染的场所,以及森林保护区、化工厂矿区、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和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的是指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婴幼食品、文具玩具、文化体育、游乐场所、饮品糕点、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修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寄递、中介服务、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药品医械、宠物医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玉器、音像器乐、照相摄影、种子饲料、花卉水果、渔具水产、农具农资、家纺皮具、家具家电、床上用品、服装鞋帽、洗浴足疗、按摩健身、美容美发美甲、化妆洗涤、婚丧祭祀、网吧游戏、影院酒吧KTV、棋牌茶楼、彩票书店、刻章文印、生鲜肉食、废品回收、小吃店、大排档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包括公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专业性市场”是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或替代性商品,且相对独立的场所;“特殊区域”是指相对封闭、对内经营,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或场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经营场所与参照物最近的出入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以外”“达不到”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时间待定)起施行。芜湖市烟草专卖局2021年发布的《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芜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和《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指导意见》(皖烟专〔2021〕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芜湖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芜湖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设置,具体包括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鸠江区、弋江区、镜湖区,本规划由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制定,所属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指合理化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和市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宗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有零售点布局等情况,采用间距调控和总量调控两种方式。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通过零售点之间的空间距离调控数量的布局方式,适用于公路沿线、集镇街道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

(一)城市街道:市政府(不包含县级市)所在地市区范围内的街道,零售点间距在30米以上;

(二)集镇街道:县(包含县级市)、乡镇政府、集市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在50米以上;

(三)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在500米以上。

第六条 通过对某一特定区域(场所)调控零售点总量的布局方式,适用于相对封闭、对内经营,定位明确、功能性突出的区域。

(一)城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每100户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

(二)农村100户以下的自然村设一个零售点,每超过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对于没有零售点的自然村,原则上不强行设置;

(三)军事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全封闭机构,每个单位设置1 个零售点;

(四)商业办公楼,按一幢一证配置零售点,原则上在一楼经营;

(五)相对独立且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宾馆、酒店、度假村、游乐场等娱乐场所,按地址只设置1个零售点;

(六)各类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5%,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内部零售点布局不受间距限制;

(七)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大专院校、大型厂矿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

(八)旅游风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对内经营的卷烟零售点,最多不超过10个。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间距限制减少至10米以上: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中小学、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显可视的三级以上残疾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盲人、又聋又哑的残疾人除外),凭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首次办证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属、扶贫对象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首次办证的;

(四)商场、超市、卖场、宾馆、酒店、娱乐等场所,在城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

(五)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超市。

上述第(二)(三)项申请人只可享受一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1、经营化工、燃油、油漆、鞭炮、农药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商品的经营场所(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除外);

2、经营场所地处化工、爆炸物品仓库等重点防火单位或安全区域范围内的;

3、森林保护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4、人员密集、相对封闭的公共场所如网吧、影院等。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情形:

1、以房屋起居室、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

(三)位于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情形:

1、距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可通行距离50米范围内的;

2、托儿所、儿童游乐园等以青少年为主的活动场所内部经营的;

(四)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

可通行距离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进行测量。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条 本规划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划由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所辖各县级烟草专卖局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芜湖市市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芜市烟专〔2017〕5号)《芜湖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新办申请负面清单》(芜市烟专〔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