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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不礼让行人、手持打电话等行为将面临芜湖交管部门的处罚。


大江资讯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截至目前,芜湖市电动自行车上牌量达到100.6万辆,且每天仍有新增上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为大家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因骑乘人员不规范骑行,带来不少安全和秩序问题。


 ● 3月1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上路骑行,进一步保障驾驶人和驾乘人生命安全,3月1日,《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哪些行为会被处罚?电动自行车载人载物又有哪些新规定?以下信息提醒各位车主认真查看。


《条例》规定,驾驶人和搭载人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同时,针对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提出与其他违法交通通行规则的处罚标准,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通行与停放方面,《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是驾驶不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或者临时通行期满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记者:周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