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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变化!芜湖公积金新政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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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记者获悉,凡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是指在芜湖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芜湖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款额度执行芜湖市现行贷款政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比例、期限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执行,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办理贷款时,缴存人需提供《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缴存地中心对缴存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等。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须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异地贷款申请:个人征信有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无法核实或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核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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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年1月6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房金委〔2023〕1号,以下简称《细则》印发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发〔2015〕135号)和《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起草过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初稿。2022年12月,向省住建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报备拟出台文件,同时书面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并在吸收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最终定稿,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

三、工作目标支持在芜湖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芜湖行政区域内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申请人需在异地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正常状态。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2.申请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异地贷款申请:(1)个人征信有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记录;(2)申请人提交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无法核实或与核查结果不一致的;(3)“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或“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核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或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不予贷款的。

(二)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首付比例、贷款期限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执行;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贷款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人需按《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及相关政策规定明确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同时需提供缴存地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的格式)、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四)贷后管理。1.申请人应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资料,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2.还贷期间,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借款人有义务要求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对其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告知我中心。3.贷款结清后,借款人需申请办理贷款结清及注销抵押手续。

(五)政策执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操作细则》(房金委〔2014〕5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 读 人:唐 娟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12329 3883970

电子邮箱:wuhugjj@163.com

记者: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