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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怎么收?芜湖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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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如何收费?物业公司级别怎样认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哪几种定价形式?各项收费具体有何标准、规定?近日,大江资讯记者从芜湖市物业管理处获悉,目前市区依据的是《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芜发改收费[2017]493号)。针对居民关心的相关问题,记者进行了详细了解。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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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不含电梯及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电费)。

其中:

  • 一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1.08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88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 二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0.83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66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 三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0.48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44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 四级普通住宅的中准价为0.41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35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 上下浮动幅度均不高于20%。

小区业主可查看物业服务合同,得知所住小区属于哪个级别的普通住宅。(芜湖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分标准/详情文末扫码可见)


●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参与协调。


●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如需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变更合同。


 物业公共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6个月。


 到期未交费的,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违约金。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可以减收或者免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有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根据《芜湖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芜发改收费〔2017〕493号)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前期物业普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具备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即指:具备已交付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二者之一的,不论是否成立业主大会都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小区(含非住宅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收费。



人防工程停车位,应当向小区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非人防工程地下停车位原则上首先保证住宅小区业主需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预售前,应制定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租售”方案,对车位数量、位置、价格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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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季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