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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忌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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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案件。村民胡某应邻居张某要求,用电动三轮车将其捎带回家,途中发生事故致张某受伤,法院判决两人各自承担50%责任,胡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本是助人为乐却摊上了大事,这样的结果,相信令不少人错愕。

该案中,胡某同意张某的搭乘要求,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这种行为,弘扬的是互助互爱的人间正气,体现的是向上向善的人性光辉,值得肯定和鼓励,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免责的理由。胡某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受到伤害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这一案件提醒我们,好意诚可贵,施惠需谨慎。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要尽到必要的保护、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动机就漠视甚至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切不可好心办了坏事。

吴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