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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刑代罚” 服刑后罚金也须依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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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了刑,罚金还用再缴纳吗?”一些被执行人常有这样的疑问,而执行法官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近日,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向被执行人家属释法、说情、讲理,成功执行到位罚金68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8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被送至监狱服刑,但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罚金,案件被依法移送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高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仅冻结、划拨银行存款6000余元,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法官前往高某服刑前的居住地,在高某所在社区进行走访。在对高某本人及家庭情况了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高某在其居住地有一处房产,通过查询确认高某名下有一套面积约28平方米的门面房,随即对该套门面房进行了查封。

“法院已经判刑,我儿子都坐牢了,怎么还让我交钱呢,还要拍卖房产?”高某父亲疑惑地问道。“按照法律规定,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即使服刑后罚金也须依规缴纳,不能‘以刑代罚’,拒不执行法院关于罚金的判决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会影响高某更好地回归社会。”承办法官耐心地解释道。

最终,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当月高某家属分6次缴纳剩余罚金,该案高某的罚金全部执行到位,现已上缴国库。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说,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罚金缴纳方式有:自动缴纳、强制缴纳和随时缴纳三种,其中强制缴纳为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等;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